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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精酿获B轮融资,但商标权利基础需要如何巩固?

发布日期: 2019-06-25 10:27:55         来源: 宗师猫    作者: wangyun     阅读量: 2907

      

公司名称:熊猫精酿(益阳)酒业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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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的「熊猫精酿」是一家专业生产精酿啤酒的品牌。获得辉旺投资、华映资本的Pre-B轮投资,此前曾获得挑战者资本、华通集团、天图资本、智明星通、创新工场、上海铸山财富的早期投资 。熊猫精酿创立于 2013 年,创始阶段属于前店后厂的业态,现场制作啤酒,端给客人,既能增加体验又可以获得反馈。目前属于坐销和行销相结合的模式,在全国14个城市,有18家直营店,熊猫精酿的啤酒在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


      熊猫在我国被视为国宝级动物,也是世界最受欢迎的动物之一,所以在各种商品上,使用熊猫的图形和文字进行商标注册不计其数。熊猫精酿的企业全称为熊猫精酿(益阳)酒业有限公司,不但企业名称使用了熊猫二字,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大多与熊猫的图形或者文字有关,如该公司先后注册的熊猫精酿、熊猫啤酒、至臻熊猫等等。该公司在2015年的3月26日,申请注册了第一枚以熊猫为素材的图形商标。2016年3月23日申请注册了PANDABER英文商标,在同一天还成功注册了熊猫精酿和熊猫啤酒文字商标。但自90年代至今,仅在32类上申请带有熊猫二字的商标就多达260于枚,早在1995年3月21日中国熊猫酒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啤酒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熊猫王”商标,之后的 2007年7月26日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32类的啤酒小项上申请注册了熊猫故乡商标,2015年1月30日朗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32类上申请注册了“熊猫”文字商标。在北京的「熊猫精酿」公司申请商标前,在32类上已经被核准注册众多与熊猫相关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意味着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但若与他人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仍然有被提无效的风险。该公司的熊猫啤酒和熊猫精酿商标,在被核准注册前已经有大量熊猫相关的商标在啤酒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所以该企业应该留存大量的使用证据,一旦被提无效可以充分的举证证明自身的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与自己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在先的熊猫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从而得以保证自身商标不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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