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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江小白:宗师猫知产博士谈商标使用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 2019-04-03 14:38:29         来源: 宗师猫    作者: 李琴     阅读量: 2569

      诉争商标系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2012年12月6日,上述商标转让至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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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以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1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商评委认定:证据显示,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新蓝图公司与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虽诉争商标未以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15条禁止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江小白公司不服商评委的上述裁定并提起诉讼,诉请北京知产法院撤销上述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并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裁定。江津酒厂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认为,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现有证据来看,诉争商标虽由格尚公司申请注册,但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就由格尚公司转让至新蓝图公司,而新蓝图公司又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己构成商标法第15条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15条的情形依据不足,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江津酒厂有关诉争商标应当依据商标法第15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该案终审的判决结果来看,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未注先用时一定要留存商标使用的原始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和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合作伙伴之间的邮件、报价单、合同、销售发票等书证、物证甚至包括电子数据。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要有充分的在先使用证据证明自己是被抢注商标的在先权利人,通过证据证明与被抢注人在商业往来中的关系,证明被抢注人在明知在先商标存在的情况而予以抢注的恶意。通过权利人自身留存的证据,及时对被抢注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宣告无效,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