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宗师猫网站(www.zongshimao.com)所有者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宗师猫”)之间就宗师猫为您提供【公司注册】居间服务所订立的契约,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同意本协议并在宗师猫网站支付服务费成功后,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居间事项 1.1由宗师猫为您居间介绍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
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者”)。
1.2宗师猫有权通过宗师猫网网站替服务者先行收取服务费,待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全部完成后,由宗师猫再行支付给服务者。
1.3为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宗师猫有义务监督服务者的服务,确保服务者按照宗师猫网站上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服务。
2.您的权利义务 2.1您同意由宗师猫居间介绍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者为您办理【公司注册】服务。
2.2您应如实告知宗师猫与公司注册业务有关的事实情况,不得捏造或者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2.3您应及时配合宗师猫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以及为宗师猫办理公司注册事务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2.4您有权随时了解【公司注册】事项的实际进度。
2.5您不得要求宗师猫及服务者从事任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宜。
2.6您需承担向工商、税务、技监等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或者由您提供经费,由宗师猫代为缴纳。
2.7因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后果,宗师猫无责任。
2.8如您提交的资料审核通过后,需要重新核名、更换股东的,您应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00元/每次。
2.9您应及时按照约定向宗师猫支付服务费用。
3.宗师猫的权利义务 3.1宗师猫有义务替您选择合适的服务者以谨慎、勤勉、尽职的原则和合法途径进行申请注册活动,并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2宗师猫有权替服务者向您收取服务费。
3.3宗师猫为您选择的服务者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采用规范的登记代理程序和方法,协助您完善各类文件资料,齐全应有的证件。
3.4服务者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您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您认可服务者撰写的材料符合您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您承担,与宗师猫及服务者均无关。
3.5当服务者严重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宗师猫网站的服务承诺时,您有权终止本协议。
4.服务费的支付 4.1通过宗师猫网站所提供的线上支付工具(支付宝或网银)进行支付。
4.2如因特殊情况,您无法完成在线支付,也可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银行账号:1100 6097 3018 0100 71974
4.3当服务者完成全部【公司注册】服务,并经您确认无误后,由宗师猫将服务费用转付给服务者。
4.4当服务者完成服务后 ,宗师猫网可根据您的申请需求为您开具发票,并免费快递给您。发票由两部分组成,分别由服务商和宗师猫开具。您应提供准确的开具发票所需的信息,因您提交的信息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需重新为您开具发票,责任由您自行承担,如需快递的,由您承担相应的快递费用。
5.保密条款及利益冲突 宗师猫及服务者对您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者向第三人透露。
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7.其他 7.1当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在宗师猫网站上支付服务费成功后,即表示您与宗师猫网、服务者之间就本协议内容已达成完全一致,已确认由宗师猫网为您选择服务者开始为您提供服务,本协议即时生效。
7.2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全部服务事宜完成之日终止。
8.1 客户成功支付后,宗师猫未开启服务,客户申请退款全额退款。
8.2 开启服务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扣款:
1)工商注册类:服务人员按客户要求为进行企业核名的,网登通过的,按总金额20%比例扣除;
注:上海地区客户提供的字号核准的,如放弃,要求再次核名的,需重新下单再支付790元。
2)代理记账:退款金额=订单总金额-服务月数*单月金额-订单总额20%。
3)开启服务应当以实际报税日期计算,即地税报道后获取报税密码的当月起,或国税报道购买CA证书的当月起,两者开启其一即开始纳入服务计算期。
4)
商标注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解答和查询相应商标后,风险巨大,不建议继续进行的扣除咨询费60元。
5)其他产品(待补充)
8.3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工商注册类:
交件成功的不予退款。
刻章完毕的不予退款。
地址配置上传成功的不予退款。
2)财税类:
银行开户:银行受理成功的不予退款。
税务报道:地税或国税之一办理完毕的,不予退款。
如退款金额小于订单总额20%的,不予退款。
3)商标类:
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转让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代持中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诉争商标系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2012年12月6日,上述商标转让至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以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1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商评委认定:证据显示,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新蓝图公司与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有关于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虽诉争商标未以江小白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但未经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申请注册与江津酒厂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15条禁止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应被宣告无效。江小白公司不服商评委的上述裁定并提起诉讼,诉请北京知产法院撤销上述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并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裁定。江津酒厂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认为,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现有证据来看,诉争商标虽由格尚公司申请注册,但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就由格尚公司转让至新蓝图公司,而新蓝图公司又系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津酒厂“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江津酒厂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产品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己构成商标法第15条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15条的情形依据不足,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江津酒厂有关诉争商标应当依据商标法第15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该案终审的判决结果来看,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未注先用时一定要留存商标使用的原始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和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合作伙伴之间的邮件、报价单、合同、销售发票等书证、物证甚至包括电子数据。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要有充分的在先使用证据证明自己是被抢注商标的在先权利人,通过证据证明与被抢注人在商业往来中的关系,证明被抢注人在明知在先商标存在的情况而予以抢注的恶意。通过权利人自身留存的证据,及时对被抢注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宣告无效,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