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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猫知产特评:特斯拉诉“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专利无效案

发布日期: 2019-08-06 09:24:10         来源: 宗师猫    作者: wangyun     阅读量: 2351

      本案请求人以四份在先专利文献和四份公知常识作为证据,请求该专利的专利权无效,最终以专利文献证据1与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知常识性证据2和公知常识性证据4的结合,判定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争议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该方案的保护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该汽车包括底盘、发动机、微型计算机、显示器、音频播放器、GSM通讯模块、CDMA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GPS模块、话筒、摄像头、视频采集模块、视频记录模块和不间断电源装置。


       其中,微型计算机中设有一个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用于存放微型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同时该微型计算机设有一个以上的数据通讯接口,用于与GSM通讯模块、CDMA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以及GPS模块连接,实现移动通信和定位功能,并且该微型计算机通过I/O接口与汽车的发动机控制计算机和汽车的车身控制计算机联接,实现对汽车的监控;摄像头分布在汽车前方、后方和座舱内部,摄像头与视频采集模块联接,而视频采集模块又与视频记录装置和微型计算机联接,用于视频的获取、呈现和存储,同时视频采集卡模块与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联接,用于切换至显示位于车辆后部摄像头所采集的图像;话筒与微型计算机的声卡联接,用于车内声音监控和移动通信;不间断电源装置,由蓄电池、逆变器、干扰抑制器和外接充电接口组成,通过接入汽车的供电回路获取电源,并向微型计算机、显示器、音频播放器、摄像头、视频采集模块、视频记录装置、GSM通讯模块、CDMA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和GPS模块输出具有抗干扰的稳定电源。


专利文献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7928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是一种多系统集成车内后视镜,其中明确说明该车内后视镜可应用于货车、轿车、公共汽车及其他型号机动车辆,同时还公开了中央处理器(相当于微型计算机)、存储器(相当于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视频显示器、电源、图像处理系统和语言处理系统等内容,并且同样实现了对汽车的安全防盗、自动报警、无线电话、信息查询等功能。


通过专利文献证据1与本专利的对比分析,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设有3G通讯模块,而专利文献证据1中没有;2)本专利的视频采集模块与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连接,而专利文献证据1中没有公开相关内容;3)本专利限定了有关不间断电源的构成以及电源的接入和输出情况,而专利文献证据1中没有公开相关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专利文献证据1中已经公开GSM和CDMA模块的情况下,将本专利申请前已经属于公知技术的3G通讯模块也应用到车辆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汽车处于倒车状态时启动视频采集。而在公知常识性证据4(程国元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汽车电气维修技能实训教程》一书,第183-186页)中公开了:在汽车倒车时,通过在汽车尾部设置倒车信号装置以警告车后行人和车辆,而倒车信号装置则由装在变速器的倒车传感器控制的内容,同时还给出了将倒车信息系统采用倒车视觉系统的理想方案内容。由此可知,由装在变速器上的倒车传感器控制倒车信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的发展方向就是倒车视觉系统。这样,在专利文献证据1已经公开在车辆后方安装摄像头获取车后交通情况的下,为了实现倒车影像功能而将视频采集模块连接到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可靠地为微型计算机等车内部件供电。在公知常识性证据1(林敏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微机控制技术及应用》一书,第161-163页)中给出了:电源的干扰是微机控制系统的一个主要干扰,抑制这种干扰的主要措施包括,利用干扰抑制器消除尖峰干扰,利用UPS保证不中断供电;对于要求更高的微机控制系统,可以采用不间断电源UPS向系统供电;UPS设备装有电池和传感器,包括交流稳压设备和逆变器。同时,在公知常识性证据2(苏玉刚等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力电子技术》,第132-135页)中公开了:单相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由逆变器、控制电路、驱动电路、电池组、充电器以及滤波、保护等辅助电路组成。由此可知,为了给微机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而采用不间断电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而对于车辆上的微型计算机而言,有更高的供电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公知的不间断电源装置为其供电,而此时不间断电源的输入端必然要接入汽车供电回路连接,输出端连接到需要提供稳定供电的部件。同时,不间断电源装置包括蓄电池、逆变器、干扰抑制器和外接充电接口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中限定的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输出端所连接的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的应用需求而做出的选择,属于常规设计范畴,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专利文献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1、2和4公开的内容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由此宣告本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宗师猫知产团队认为:


   在专利文献证据1公开本专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大部分技术特征,以及多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对区别技术特征有所公开的情况下,确定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不存在技术难度,在此笔者要分享以下两点内容:


1、被无效的专利是2008年7月8日申请并与2009年8月5日授权公告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而请求人在2018年12月13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时,该专利已经处于有效期届满的失效状态,也就是说,请求人请求宣告的是一项已经不再受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虽然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对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因专利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应当给予赔偿的,并且根据不具备追溯力规定而不返的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如果存在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因此,对于已经届满失效的专利仍然具有宣告其无效的意义,因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非是绝对的不具备追溯力,对于部分发生于专利有效期的恶意损失仍可以获得赔偿。


2、专利文献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车内后视镜,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则是一种汽车,虽然专利权人主张两者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专利文献证据1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是,由于专利文献证据1中明确记载了车内后视镜可应用于货车、轿车、公共汽车及其他型号机动车辆上,可以实现汽车的安全防盗、自动报警、无线电话、信息查询等功能,由此可知专利文献证据1的车内后视镜是要集成在车辆中使用的,而集成有专利文献证据1的车内后视镜的车辆也必然包括发动机和底盘,即可以对应于本专利的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因此,综合考虑专利文献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将专利文献证据1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无不妥。


    综上,在采用“三步法”判断专利创造性的过程中,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在技术领域方面的考虑和确定,不应单单局限于各自客体之间的“表象”技术领域关系,还要结合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分析判断,准确判定现有技术与专利之间的“内在”技术领域关系,而这样的判断思路在专利申请阶段的实质性审查过程中以及专利申请前的专利性判断过程中,同样具有借鉴和参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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