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您与宗师猫网站(www.zongshimao.com)所有者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宗师猫”)之间就宗师猫为您提供【公司注册】居间服务所订立的契约,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同意本协议并在宗师猫网站支付服务费成功后,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居间事项 1.1由宗师猫为您居间介绍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
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者”)。
1.2宗师猫有权通过宗师猫网网站替服务者先行收取服务费,待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全部完成后,由宗师猫再行支付给服务者。
1.3为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宗师猫有义务监督服务者的服务,确保服务者按照宗师猫网站上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服务。
2.您的权利义务 2.1您同意由宗师猫居间介绍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者为您办理【公司注册】服务。
2.2您应如实告知宗师猫与公司注册业务有关的事实情况,不得捏造或者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2.3您应及时配合宗师猫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以及为宗师猫办理公司注册事务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2.4您有权随时了解【公司注册】事项的实际进度。
2.5您不得要求宗师猫及服务者从事任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宜。
2.6您需承担向工商、税务、技监等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或者由您提供经费,由宗师猫代为缴纳。
2.7因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后果,宗师猫无责任。
2.8如您提交的资料审核通过后,需要重新核名、更换股东的,您应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200元/每次。
2.9您应及时按照约定向宗师猫支付服务费用。
3.宗师猫的权利义务 3.1宗师猫有义务替您选择合适的服务者以谨慎、勤勉、尽职的原则和合法途径进行申请注册活动,并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2宗师猫有权替服务者向您收取服务费。
3.3宗师猫为您选择的服务者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采用规范的登记代理程序和方法,协助您完善各类文件资料,齐全应有的证件。
3.4服务者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您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您认可服务者撰写的材料符合您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您承担,与宗师猫及服务者均无关。
3.5当服务者严重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宗师猫网站的服务承诺时,您有权终止本协议。
4.服务费的支付 4.1通过宗师猫网站所提供的线上支付工具(支付宝或网银)进行支付。
4.2如因特殊情况,您无法完成在线支付,也可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银行账号:1100 6097 3018 0100 71974
4.3当服务者完成全部【公司注册】服务,并经您确认无误后,由宗师猫将服务费用转付给服务者。
4.4当服务者完成服务后 ,宗师猫网可根据您的申请需求为您开具发票,并免费快递给您。发票由两部分组成,分别由服务商和宗师猫开具。您应提供准确的开具发票所需的信息,因您提交的信息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需重新为您开具发票,责任由您自行承担,如需快递的,由您承担相应的快递费用。
5.保密条款及利益冲突 宗师猫及服务者对您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者向第三人透露。
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7.其他 7.1当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在宗师猫网站上支付服务费成功后,即表示您与宗师猫网、服务者之间就本协议内容已达成完全一致,已确认由宗师猫网为您选择服务者开始为您提供服务,本协议即时生效。
7.2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全部服务事宜完成之日终止。
8.1 客户成功支付后,宗师猫未开启服务,客户申请退款全额退款。
8.2 开启服务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扣款:
1)工商注册类:服务人员按客户要求为进行企业核名的,网登通过的,按总金额20%比例扣除;
注:上海地区客户提供的字号核准的,如放弃,要求再次核名的,需重新下单再支付790元。
2)代理记账:退款金额=订单总金额-服务月数*单月金额-订单总额20%。
3)开启服务应当以实际报税日期计算,即地税报道后获取报税密码的当月起,或国税报道购买CA证书的当月起,两者开启其一即开始纳入服务计算期。
4)
商标注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解答和查询相应商标后,风险巨大,不建议继续进行的扣除咨询费60元。
5)其他产品(待补充)
8.3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1)工商注册类:
交件成功的不予退款。
刻章完毕的不予退款。
地址配置上传成功的不予退款。
2)财税类:
银行开户:银行受理成功的不予退款。
税务报道:地税或国税之一办理完毕的,不予退款。
如退款金额小于订单总额20%的,不予退款。
3)商标类:
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转让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商标代持中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寄送给律师并签收的,不予退款,以快递签收信息为准。
本案请求人以四份在先专利文献和四份公知常识作为证据,请求该专利的专利权无效,最终以专利文献证据1与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知常识性证据2和公知常识性证据4的结合,判定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争议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该方案的保护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该汽车包括底盘、发动机、微型计算机、显示器、音频播放器、GSM通讯模块、CDMA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GPS模块、话筒、摄像头、视频采集模块、视频记录模块和不间断电源装置。 其中,微型计算机中设有一个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用于存放微型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同时该微型计算机设有一个以上的数据通讯接口,用于与GSM通讯模块、CDMA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以及GPS模块连接,实现移动通信和定位功能,并且该微型计算机通过I/O接口与汽车的发动机控制计算机和汽车的车身控制计算机联接,实现对汽车的监控;摄像头分布在汽车前方、后方和座舱内部,摄像头与视频采集模块联接,而视频采集模块又与视频记录装置和微型计算机联接,用于视频的获取、呈现和存储,同时视频采集卡模块与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联接,用于切换至显示位于车辆后部摄像头所采集的图像;话筒与微型计算机的声卡联接,用于车内声音监控和移动通信;不间断电源装置,由蓄电池、逆变器、干扰抑制器和外接充电接口组成,通过接入汽车的供电回路获取电源,并向微型计算机、显示器、音频播放器、摄像头、视频采集模块、视频记录装置、GSM通讯模块、CDMA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和GPS模块输出具有抗干扰的稳定电源。 专利文献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7928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是一种多系统集成车内后视镜,其中明确说明该车内后视镜可应用于货车、轿车、公共汽车及其他型号机动车辆,同时还公开了中央处理器(相当于微型计算机)、存储器(相当于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视频显示器、电源、图像处理系统和语言处理系统等内容,并且同样实现了对汽车的安全防盗、自动报警、无线电话、信息查询等功能。 通过专利文献证据1与本专利的对比分析,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中设有3G通讯模块,而专利文献证据1中没有;2)本专利的视频采集模块与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连接,而专利文献证据1中没有公开相关内容;3)本专利限定了有关不间断电源的构成以及电源的接入和输出情况,而专利文献证据1中没有公开相关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专利文献证据1中已经公开GSM和CDMA模块的情况下,将本专利申请前已经属于公知技术的3G通讯模块也应用到车辆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汽车处于倒车状态时启动视频采集。而在公知常识性证据4(程国元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汽车电气维修技能实训教程》一书,第183-186页)中公开了:在汽车倒车时,通过在汽车尾部设置倒车信号装置以警告车后行人和车辆,而倒车信号装置则由装在变速器的倒车传感器控制的内容,同时还给出了将倒车信息系统采用倒车视觉系统的理想方案内容。由此可知,由装在变速器上的倒车传感器控制倒车信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的发展方向就是倒车视觉系统。这样,在专利文献证据1已经公开在车辆后方安装摄像头获取车后交通情况的下,为了实现倒车影像功能而将视频采集模块连接到汽车后退档的位置传感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可靠地为微型计算机等车内部件供电。在公知常识性证据1(林敏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微机控制技术及应用》一书,第161-163页)中给出了:电源的干扰是微机控制系统的一个主要干扰,抑制这种干扰的主要措施包括,利用干扰抑制器消除尖峰干扰,利用UPS保证不中断供电;对于要求更高的微机控制系统,可以采用不间断电源UPS向系统供电;UPS设备装有电池和传感器,包括交流稳压设备和逆变器。同时,在公知常识性证据2(苏玉刚等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力电子技术》,第132-135页)中公开了:单相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由逆变器、控制电路、驱动电路、电池组、充电器以及滤波、保护等辅助电路组成。由此可知,为了给微机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而采用不间断电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而对于车辆上的微型计算机而言,有更高的供电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公知的不间断电源装置为其供电,而此时不间断电源的输入端必然要接入汽车供电回路连接,输出端连接到需要提供稳定供电的部件。同时,不间断电源装置包括蓄电池、逆变器、干扰抑制器和外接充电接口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中限定的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输出端所连接的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的应用需求而做出的选择,属于常规设计范畴,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专利文献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1、2和4公开的内容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由此宣告本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宗师猫知产团队认为:
在专利文献证据1公开本专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大部分技术特征,以及多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对区别技术特征有所公开的情况下,确定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不存在技术难度,在此笔者要分享以下两点内容: 1、被无效的专利是2008年7月8日申请并与2009年8月5日授权公告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而请求人在2018年12月13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时,该专利已经处于有效期届满的失效状态,也就是说,请求人请求宣告的是一项已经不再受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虽然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对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因专利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应当给予赔偿的,并且根据不具备追溯力规定而不返的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如果存在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因此,对于已经届满失效的专利仍然具有宣告其无效的意义,因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非是绝对的不具备追溯力,对于部分发生于专利有效期的恶意损失仍可以获得赔偿。 2、专利文献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车内后视镜,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则是一种汽车,虽然专利权人主张两者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专利文献证据1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是,由于专利文献证据1中明确记载了车内后视镜可应用于货车、轿车、公共汽车及其他型号机动车辆上,可以实现汽车的安全防盗、自动报警、无线电话、信息查询等功能,由此可知专利文献证据1的车内后视镜是要集成在车辆中使用的,而集成有专利文献证据1的车内后视镜的车辆也必然包括发动机和底盘,即可以对应于本专利的装备有微型计算机的汽车。因此,综合考虑专利文献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将专利文献证据1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无不妥。 综上,在采用“三步法”判断专利创造性的过程中,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在技术领域方面的考虑和确定,不应单单局限于各自客体之间的“表象”技术领域关系,还要结合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分析判断,准确判定现有技术与专利之间的“内在”技术领域关系,而这样的判断思路在专利申请阶段的实质性审查过程中以及专利申请前的专利性判断过程中,同样具有借鉴和参考的意义。 如需商标注册、商标免费查询、版权登记、外观专利查询、疑难商标注册等更多问题咨询,欢迎咨询宗师猫(www.zongshimao.com)。